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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020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判決摘要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瀏覽人數 445
 

最高法院刑事 109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判決摘要

 復稽諸此次修正之立法理由載稱:「原住民依原條文及其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第12條規定申請設定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年取得所有權。考量該等土地或於上開辦法施行前早已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世代使用,或已完成造林、居住使用,該辦法發布施行後,復規定其應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5 年,方能取得所有權,實不盡合理,爰刪除繼續經營滿5 年之限制,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直接回復予原住民,並協助原住民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等旨。

又為因應此次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亦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10873日原民土字第10800384812號令修正,除刪除該辦法原第8條、第9條關於原住民設定耕作權及地上權之規定外,修正後該辦法第17條第1 項亦規定:「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俾能透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程序,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直接回復予原住民。從而,倘原住民保留地由該原住民世代居住或使用,嗣並依法回復取得土地所有權者,縱其時之居住或使用未事先申請許可,仍難謂係非法擅自占用他人之土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49刑事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2項規定重為處分,是否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已有複數紛爭見解之積極歧異。有採肯定說之見解,認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4項規定:「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2項所定重為處分與法院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情形無異,可為事前審查,而不具急迫性,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7號裁定參照);或有採否定說之見解,徵諸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4項之立法理由說明,該條規定係針對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情,至新法施行後法院重為處分,乃係對被告為第一次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法院自得於斟酌個案情節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1項逕為裁定即可(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4號裁定參照)。

本庭經評議後,擬採否定說之見解,因本院先前裁判既有前開積極性歧異,乃就上開法律問題應適用之法律見解,於民國 10958日向本院其他刑事庭提出徵詢。嗣徵詢程序完成,受徵詢之各刑事庭,均主張採取否定說之見解(即重為處分,法院得於斟酌個案情節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1項逕為裁定),有本院109年度台抗徵字第249號徵詢書及各刑事庭回復書在卷可查。

 

以上参照司法院公報第62卷第8 20208月、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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