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號解釋,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意即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姦人。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723號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