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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020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收養 瀏覽人數 486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719 號民事判決

惟按民法第1079條於7463日修正公布前,以收養之意思,收養他人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為子女者,如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

,且該法定代理人事實上能為意思表示時,應由其代為並代受意

思表示,始成立收養關係。本院民事大法庭已以108 年度台上大

字第1719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前揭統一見解。

惟收養未滿 7 歲之人為養子女,因被收養人無意思能力,如其又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即無從以書面為之,故 74 6 3 日修正公布後之民法(下稱74 年修正後民法) 1079 條第 1 項仍維持上開條文本文之規定,而將但書規定修正為「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以解決困難(該條立法理由參照)

綜上,民法第 1079 條於 74 6 3 日修正公布前,以收養之意思,收養他人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為子女者,如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且該法定代理人事實上能為意思表示時,應由其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始成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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