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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021 公民不服行為得類推適用刑法24條。 瀏覽人數 278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

重點:公民不服行為得類推適用刑法24條。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 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 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 是基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向公眾訴求,欲透過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來喚醒與說服大眾, 所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牴觸了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則。公民不服從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特殊形式與最後手段, 即令觸犯法律規範, 仍然處於忠誠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界線內, 因而避免使用暴力。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道德正當性, 來自於促成沈默的大眾與政府對於重大法律或政策議題的表態, 藉此形成公共意見, 而擴大、深化民主的實現。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不罰的法理基礎, 在於法益權衡及手段相當。而避難過當減免罪責的法理基礎則在於行為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大幅降低, 行為人不具可非難性。立法者列舉之緊急避難法益, 雖僅有上開屬於個人人性尊嚴基礎之個人法益,未包括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整體法益, 但社會法益係以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為內容之法益, 涉及社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安全與福祉, 而國家法益係以憲法所賦予國家一定之基本政治組織與統治權力為內容之法益, 乃國家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所不可或缺之外部的前提條件。

立法必須受到憲政秩序之約束, 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及基本法律原則。該項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 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 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如公民不服從行為, 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 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 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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