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912632021/12/21 05:30〔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大醫學院準研究生林和駿引誘八十一名少女自拍裸照、猥褻照,此案是近年來罕見重大兒少性剝削案,因被害人數眾多,且清一色是國小、國中少女,台北地方法院卻以「接續犯」論處,僅輕判三年徒刑;高等法院推翻一審,改判一○六年十個月,兩個審級判決差很大。法界直言,林男作案對象多達八十一人,並非對同一人犯案,北院判決「很不合理」,無論在司法實務或刑法法理上,都應以「數罪併罰」論罪才對,並質疑說「多犯罪並未加重刑責,難道是鼓勵犯罪?」
北院以「接續犯」論處
台北地檢署依林和駿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後,由台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黃傅偉、法官劉宇霖、劉俊源審理。
高院推翻 以「數罪併罰」論罪
不過,北院合議庭法律見解迥異於司法實務見解,判決書指出,考量林男是基於單一犯意,先後多次要求八十一名被害人拍攝裸照、猥褻照等影像、照片,供他觀賞的個人癖好,審酌林男是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作案,其犯行間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依此僅將林判刑三年。
不過,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王美玲、受命法官葉韋廷、陪席法官汪怡君則認定,應以「數罪併罰」論罪,將林男誘拍八十一名少女裸照等犯行,改為宣告刑一○六年十月徒刑。
律師︰多犯罪未加重刑責 是鼓勵犯罪?
資深律師林曜辰直言,北院以接續犯論罪,「很不合理」,支持高院以數罪併罰論處,也符合法律感情。林曜辰指出,刑法第五十一條明定數罪併罰的規定,此案的被害人非單一人,被誘拍裸照等被害人多達八十一人,且作案時間、地點不同,如同毒品犯一次又一次犯案情形,怎麼可以依接續犯論罪?當然是數罪併罰才合理。
八十一名少女犯案,竟可以接續犯僅判刑三年,「難道是鼓勵嫌犯多犯罪嗎?」林表示,試想,依北院判決見解,「林男對一名少女犯案,平均僅判刑不到半個月的刑期,合理嗎?」
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律師絲漢德也認為北院採接續犯將林和駿論罪,僅判刑三年,並不合理,因林男作案對象多達八十一人,並非對同一人犯案,加上林男作案時間、情節亦不同,他支持高院改依數罪併罰規定,將林男論罪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