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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22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瀏覽人數 139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328

判決日期: 1110325

聲請人:張丞旭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434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協同意見書

被告受辯護人有效協助的權利,

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應予落實。

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 詹森林大法官 加入

本件原因案件,被告的辯護人對於地方法院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遭高等法院以辯護人無抗告權為由而裁定1駁回確定。此一事實,被告究有何憲法上的權利遭受侵害?

就法院的羈押裁定言,涉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與憲法第 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有關;就對於羈押裁定抗告言,涉及被告的訴訟權,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關,故就原因案件所涉憲法上的權利言,本判決理由開宗明義敘明:「本於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上尤應保障其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司法院釋字第 582號、第 654 號、第 737 號、第 762 號及第 789 號解釋參照),包括

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參照)。」換言之,本判決重申被告受辯護人有效協助的權利,係憲法保障的權利,並據此憲法要求,審查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及第 419 條規定的合憲性

本判決主文宣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參照上開司法院釋字第 306 號解釋意旨,被告的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代為抗告,應以被告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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