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最愛English Version

 
分類 : 所有類別 / 法律知識 /  
11/2/2009 勞資糾紛該怎麼辦? 瀏覽人數 3856
 

 勞工若在職場中發生勞資爭議,該如何爭取自身之權益呢?對於一般勞工來說,解決勞資糾紛的方式從協調、調解、仲裁到訴訟,越後者公權力的介入程度越大。

 首先,如勞資雙方皆有意願,希望d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糾紛,可以透過協調的方式解決,其具有民事上和解之效力;如果協調不成,亦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以下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此時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調解之機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第4項)。

以嘉義地區為例,勞工可向縣、市政府社會局提出諮詢或申請調解。於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時,勞資雙方各自選定一位代表,且政府機關亦指派一位到三位代表並為主席,組成一個三到五人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在勞資雙方做成意見陳述,及調解委員達成共識作成調解方案,並得到勞資雙方之同意簽名後,即達成協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該項調解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得據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亦得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此外亦可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主管機關受理仲裁申請者,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應依職權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相較於調解係更為嚴謹,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之權利義務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就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

      如果前述的方法都無法幫助勞工,則最後的方式則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介入勞資爭議事件,並捍衛自己的權利。惟由於勞資糾紛類型眾多,具體個案事實亦不相同,於提起訴訟前建議仍先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諮詢或申請勞工訴訟扶助,或自行尋找專業律師代為處理訴訟事務。

 

 

Back

 
首頁事務所介紹服務項目文章發表活動相本留言版聯絡我們

TEL / 05-277-7248  FAX / 05-275-5470   
Email / jimytlaw@yahoo.com.tw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 RESERVED

Address / 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8號之 2

Blog / http://tw.myblog.yahoo.com/jimytlaw

CREATED BY Place-Tree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