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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023 憲法法庭6月16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示相關規範未把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祕密通訊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屬「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瀏覽人數 65
 
憲法法庭6月16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示相關規範未把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祕密通訊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屬「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35957

2023/06/16 16:2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理律法律事務所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33條等規範層面不足,在沒有具體事證認定律師構成犯罪時,檢察官就搜索律師事務所,侵害被告和律師間的秘密溝通轄免權。憲法法庭16日為此做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示相關規範未把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祕密通訊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屬「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修法前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同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及其他相關規定整體觀察,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不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的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的訴訟權,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於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辦理搜索、扣押事務,應依本判決意旨為之。

至於有關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整體觀察,法官得對有關機關搜索律師事務所的聲請予以審查,且對搜索、扣押的裁定及執行設有監督及救濟機制,未對律師事務所的搜索、扣押設有特別程序規定,與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第15條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尚屬無違(合憲)。

本案源於士林地檢署於2011年間偵辦一件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指揮台北市調處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並扣押相關事證。理律律師事務所不服,提起抗告,遭駁回確定。

理律法律事務所聲請釋憲主張,在沒有具體事證認定律師構成犯罪時,檢調搜索、扣押律師事務所的相關作為,在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等規定上並不完備,侵害被告和律師間的秘密溝通轄免權、辯護權和訴訟權,有違憲之虞。

憲法法庭3月27日召開言詞辯論庭,理律律師事務所主張,基於秘密通訊自由、律師工作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與之對應的正當法律程序、訴訟當事人防禦權、不自證己罪的默秘權,均可推導出被告與律師間的溝通豁免權,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此權利在國際公約上均被承認。

理律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排除當事人與律師間的溝通內容、通訊內容、律師工作成果得為搜索扣押標的,未周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辯護人間的秘匿特權及律師執業隱私權,屬立法規範不足而違憲。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肯定刑事被告防禦權、被告與辯護人不受干預溝通的權利、被告受到有效辯護的權利,因為都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過,被告與辯護人不受干預溝通的權利,並非不得限制。

刑事廳說明,被告現在進行犯罪而與律師溝通就不受到保障,只是對此權利的限制手段必須受嚴格的司法審查。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已有第1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與辯護人往來的郵件電報,僅於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才得以扣押;事後則得就違法搜索、扣押之證據,提起準抗告、抗告救濟,現有規定關於律師執業隱私權與工作權保障、被告受律師有效協助、被告與律師不受干預溝通的權利,已提供足夠保障,並未違憲。

法務部則從歐洲人權法院設立的保障基準,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律師事務所與扣押律師事務所內資料的相關規定,已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事前由法官保留,且律師為犯罪嫌疑人以外第三人時,核發搜索票須符合較高的必要性。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應命受搜索人得在場之事中保護機制;事後若違法搜索,得依同法第404條、第416條提起抗告的司法救濟途徑;以及證據權衡與排除;法務部也在2004年間作成函釋,擴張解釋辯護人與被告間基於信賴關係的文書紀錄不可以搜索扣押。

法務部指出,綜觀法規與執行實務,刑事訴訟法系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關於搜索律師事務所均無違憲疑慮。法務部舉例,2020年至2022年間,僅有20件律師務所被搜索,其中18件為律師涉嫌犯罪,2件是以律師事務所為犯罪地,實務上已恪遵最小侵害原則,目前法制已符合國際嚴格限制,而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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