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是否需違規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之情形,始能適用?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9 項吊扣車牌 2 年之規定,為增加車輛
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提供他人使用之義務與責任,縱違規駕駛人與
汽車所有人非屬同一人,亦得適用。
二、 道路劃有禁止臨時停車線(或禁止停車線),逾紅色實線(或黃實線)30
公分以上之外緣,仍應解釋為禁止臨時停車(或禁止停車)區域,停放之車輛仍得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同條項
第 4 款)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同條
項第 4 款)予以裁罰。
三、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作成許可換照之處
分,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判決,被告就課予義務訴訟之敗
訴部分上訴,原告未上訴,基於單一課予義務具裁判上一致性及單一審判
權之行使,上訴審應就事件之全部為審理。
四、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9 條之 1 聲請假扣押,如有陳明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則應由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五、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之補發稅額
繳款書所展延之繳納期間,非屬於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暫緩移送強制執
行之期間」,不應自徵收期間中扣除。
六、 判決是否由非參與裁判基礎辯論之法官參與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未職權
調查下級審法院組織是否合法,逕認合致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當然違背法令。
七、 法院就不服交通裁決之撤銷訴訟有管轄權者,對於合併提起原無管轄權之一般給付訴訟,亦具有管轄權。
八、 課予義務訴訟經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部分廢棄、部分上訴駁回,但未確 當事人訴訟費用各自之負擔比例,嗣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第一審受訴法院應待確定終局判決法院就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為補充判決後,始得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https://ipc.judicial.gov.tw/tw/dl-131460-23571234ebdd41e7acecdca281d3069f.html
https://tpa.judicial.gov.tw/tw/cp-1676-2495495-57e12-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