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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024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審裁字第744號裁判 瀏覽人數 47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審裁字第744號裁判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511&id=344843

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字第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14日憲訴法施行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1729日始收受聲請人由桃園寄達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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