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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所有類別 / 刑事 /  
9/16/2011 有同意權人即為受搜索人 瀏覽人數 2483
 

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規定可知,「同意搜索」所稱之經「受搜索人」同意者,已明示有同意權人即為受搜索人,而對處所為搜索時,該處所之所有人、住居權人或有管領權利之人為受搜索人,該受搜索人為同意權人,但對於共同住居且相互有使用權者或有共同管領權利者,必須兼具共通進入及相互使用二種要件,才具有共同權限,始為適格之同意權人,且此處之同意權人,所能同意搜索之範圍,僅限於自己有權決定之部分(法務部96528日法檢字第0960801837號研究意見參照)。因此,分租房間之房客甲、乙,其中房客甲同意警察搜索,則警方得搜索之範圍僅限於房客甲之房間及公共空間,並不及於房客乙之私人房間,至為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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