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法施行之後,是不是人民解決紛爭更加便利?
是的,現行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之審級制,分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又設有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第一審法院者,僅有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等三個直轄市,民眾就審或尋求訴訟輔導並不便利,尤其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提起行政訴訟,更須舟車勞頓。新法審級修正為三級二審制,並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更便利民眾接近司法資源。
2.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哪方面的事件呢?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以前由於行政法院數量不多,使交通違規救濟此種數量較龐大的公法爭議事件,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也造成各法院權責分配不清的情況,此次新法將此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且更便利民眾訴訟。
3.交通違規救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跟以往有甚麼不同之處嗎?
交通裁決事件採二審終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並準用前述簡易訴訟程序相關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為法律審,亦得為統一見解之故而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交通裁決事件因質輕量多,如事證已臻明確,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本次修法創設「重新審查」制度,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並陳報法院。如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處分卷,提出答辯狀於法院。被告機關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
4.哪些事件被歸入在簡易訴訟事件之範圍?
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5. 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事件比以往更有保障的地方在哪?
裁判應經言詞辯論,保障民眾訴訟權益。言詞辯論及直接審理,是正確且有效率裁判的要件之一,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以經言詞辯論為原則,惟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時,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係因考量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僅有3所,民眾訴訟不便。新法施行後各地方法院均設置行政訴訟庭,則訴訟不便的問題已不存在,故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將改為須經言詞辯論,以妥適保障民眾的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