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何謂家事事件?
A:對於傳統人事訴訟、家事非訟、家事調解等三大類事件合併立法,稱為家
事事件,用以平衡程序與實體利益
2. Q:家事事件法對家事事件如何分類?分類標準為何?
A:對家事事件分類:共分甲、乙、丙、丁、戊等五大類,區分標準(1)訟爭
性強弱程度(2)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3)
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
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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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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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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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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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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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並無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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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某程度之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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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亦有處分權限,向來係以一般財產權事件處理,惟由於此類財產權事件與身分調整關係密切,且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亦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為因應其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並利於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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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無訟爭性,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無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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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度之處分權者,向來有以非訟事件處理者,亦有以訴訟事件處理者,惟此類事件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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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家事事件中之程序監理人是什麼角色?
A:参考立法理由指出,參酌德國非訟事件法與新家事及非訟事件法中程序監理人(Verfahrenspfleger及Verfahrensbeistand)及美國馬里蘭州家事法之子女代表人等制度,設計符合我國家事事件特性之程序監理人制度,為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程序,保護其利益,並作為當事人或關係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協助法院妥適、迅速處理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擔任受監理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並保護受監理人之利益,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自有為受監理人進行程序之權。
4. Q:親子關係訴訟中,可否強制驗DNA?
A: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於必要時,自應許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以平衡保護受判決影響者之權益。惟為防止證據摸索,避免當事人濫用或過度限制隱私等人權,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者,始得進行之,以兼顧關係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