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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012 爆勞資糾紛,員工控違法 瀏覽人數 1644
 
案例:台南地區知名「準媽媽婦嬰用品」連鎖店爆勞資糾紛,4位離職女員工控訴,業者涉強迫簽訂違法的勞動契約,上班期間還列舉名目,刁難扣款,其中3人離職前都是孕婦,當上「準媽媽」卻丟了工作,極為諷刺,她們聯合提出民事求償,要討回公道。
  業者說指控不實此案台南市政府勞工處曾調處,雙方並無共識,員工也向縣府舉發,5月份進行勞動檢查,發現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12千元。
  上揭4位前員工,各自提出工作期間被不當扣款的名目,包含冷氣未關罰1千、貨單打錯一張罰30元、帳目不清楚或寫錯字1條罰20元等洋洋灑灑,並指控業者要求簽訂2年的工作契約,若未期滿就離職,必須付違約金10萬元;開始上班後,她們擔心付違約金,不敢離職,只好任由雇主提出無理的處罰名目接受扣款。
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同法第78條並規定:「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若「列舉名目,刁難扣款」,似乎就是違法了上面的規定,而這或許是行政機關檢查後,予以裁罰12千元之原因。

企業與勞工合意成立或簽訂之勞動契約,如果是雇主單方面所制定、無法加以修改的定型化勞動契約,並單方面要求勞工必須簽署,這樣在法律上可會有違反民法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或有違公序良俗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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