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曲:深思熟慮
結婚是人生大事,離婚也是。
—「先問自己『我到底要什麼?』」律師尤美女說,法律並不能解決感情的問題,一定要自己想清楚,婚姻是不是無法挽回了?這個人還值得你愛嗎?如果不值得,還留戀什麼?如果值得,為什麼不去爭取?
想清楚、有了決定,才有策略。尤美女說,如果決定不離,那麼夫妻雙方就需好好檢視婚姻出了什麼問題,想辦法解決,或者請教婚姻諮商專家;如果決定要離,或者婚姻已無法挽回,暫時不要讓配偶知道自己有離婚念頭,先評估: 1.雙方的財務狀況,自己能不能在資產方面獲得更大保障?
2.自己是否符合判決離婚十大要件中的任一項,目前掌握多少有利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要開始蒐證。
如果是家庭主婦,就得尋找離婚後的經濟來源、生活重心,「很多事要思考、安排,不冷靜怎麼行?」
—二部曲:談離婚協議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當雙方都有離婚意願,而且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就可以辦理協議離婚。
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一定要寫哪些內容。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黃嘉韻說,文具行買到的離婚協議制式範本通常太簡略、別人的離婚協議內容也未必符合自己的需要,可以拿來參考,但不建議直接套用,還是要考慮本身的條件(如有無子女、經濟條件等)來寫。
「凡是你們在乎的、可能引起爭議的事,都要談清楚,寫在離婚協議上,」律師尤美女說。協議內容建議包括:
1.子女監護權
2.子女探視權
3.子女扶養費
4.財產
5.保證人等責任
6.住所
7.家中物品分配
8.其他一切雙方認為重要的事
—三部曲: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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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無法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或一方根本不肯離婚,就要上法院訴請離婚了。
民法第1052規定可以裁判離婚的要件如下:
1.重婚
2.與人通姦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尊親屬,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