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最愛English Version

 
分類 : 所有類別 / 法律知識 /  
9/26/2013 如何 因應個資法 的實施 瀏覽人數 1322
 
個人資料保護法重要內容簡述:

 為落實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將保護客體予以擴大,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人工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亦適用之(新法第2條第2款及第4款)。因保護客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爰將該法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擴大適用主體及領域: 
 (1) 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使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原則皆須適用新法。(新法第2條第8款)

 

(2)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亦有新法之適用。(新法第50條第2項)
新法排除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新法規定:
(1)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新法第50條第1項第1) 
(2)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新法第50條第1項第2) 
特種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資料為特種資料,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新法第6條)
(1)為保障人民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當事人得就其個人資料行使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等權利(新法第3),惟於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情形例外排除當事人上開之權利(新法第10)
(2)違反新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對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並有更正、補充及通知之義務(新法第11條)。
(3)非公務機關於利用個人資料從事商品行銷時,不論係目的內或目的外利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且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新法第20條第2項、第3)
 

Back

 
首頁事務所介紹服務項目文章發表活動相本留言版聯絡我們

TEL / 05-277-7248  FAX / 05-275-5470   
Email / jimytlaw@yahoo.com.tw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 RESERVED

Address / 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8號之 2

Blog / http://tw.myblog.yahoo.com/jimytlaw

CREATED BY Place-Tree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