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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2013 個人資料保護法 瀏覽人數 1412
 
「敏感性個資不得蒐集利用」:
 「病歷」納入敏感性個資,原本法條要求禁止使用這類敏感性個資,現在放寬使用限制,新增「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就可以利用敏感性個資的例外條款。
間接取得的個資,只需在利用前告知:
 暫緩實施的第54條,是金融、電信業者最擔心的非直接蒐集個資需1年內告知的義務。因為這些企業擁有的個資量往往多達上百萬或千萬筆,很難在施行後1年內完成告知。所以,行政院已通過修正草案要將該條款改為間接取得的個資,只要在利用或處理前告知當事人即可,不用在施行後1年內完成當事人告知。非意圖營利而違法使用個資者不再有刑責
 另外還有兩項修正草案,第一個是關於新版個資法第41條對個資非意圖營利使用的罰則包括了「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對違反者處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就已經足夠,若再課以刑責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未來將刪除刑責部分的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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