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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獅子會300D1區、獅子學院虎尾校區 專題演講
題目: 遺產稅 講者:曾錦源律師
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一)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再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三)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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