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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2015 精選判決問答 瀏覽人數 2449
 

一、 在道路上驟然變換車道行駛,是否會有刑責?

: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56號判決:上訴人以驟然變換車道之方式在道路上行車,不僅易使後車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更易波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顯已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該當刑法185條第1項之他法

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79 年台上字第 2250 號判決要旨,可知: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

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

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二、違背夜間訊問禁止規定所取得之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

違背夜間訊問禁止規定所取得之供述證據資料,原則上雖然不得作為證據,但於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屬自由意志陳述之例外情形,仍可作為證據,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1項規定即明,上掲例外,即屬學理上所稱之「善意例外允許原則」之一種。

 

三、刑事上訴期間內,將上訴狀送錯法院,其上訴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89號裁定

刑事訴訟法被告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在上訴期限內,未向原審法院而誤向其他司法機關遞狀上訴,其上訴仍屬有效(司法院院字第1930號解釋二及本院22年上字第2754117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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