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道路上驟然變換車道行駛,是否會有刑責?
答: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56號判決:【上訴人以驟然變換車道之方式在道路上行車,不僅易使後車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更易波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顯已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該當刑法185條第1項之「他法」。】
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79 年台上字第 2250 號判決要旨,可知: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
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
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二、違背夜間訊問禁止規定所取得之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
違背夜間訊問禁止規定所取得之供述證據資料,原則上雖然不得作為證據,但於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屬自由意志陳述之例外情形,仍可作為證據,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即明,上掲例外,即屬學理上所稱之「善意例外允許原則」之一種。
三、刑事上訴期間內,將上訴狀送錯法院,其上訴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89號裁定
按刑事訴訟法被告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在上訴期限內,未向原審法院而誤向其他司法機關遞狀上訴,其上訴仍屬有效(司法院院字第1930號解釋二及本院22年上字第275、4117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