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4年7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27976號函
要 旨 公證遺囑,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得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內 容】按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前經法務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釋有案,並經本部參酌納入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規定「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茲因自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可知, 公證遺囑 之方式與代筆遺囑大同小異,均是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故民法第1191條第1項所稱由公證人筆記1節,可採與代筆遺囑相同之解釋,亦即所稱「筆記」可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