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錦源律師於2017年2月19日於救國團張老師演講之部分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2月4日
第二條: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行為§2
1.不法侵害行為態樣-身體虐待 施暴者用手摑打、揍、推、抓、撞、勒;用腳踢、踹、踩,或使用皮帶抽、刀子戳、繩子綑、棍棒敲擊……等方式施暴。
2.不法侵害行為態樣-性暴力 以強迫手段或以受虐者不喜歡的方式進行性交,或傷害受虐者的性器官……等,都是婚姻暴力的行為。
3.不法侵害行為態樣-精神虐待 恐嚇或威脅:例如玩弄攻擊性武器、摔東西、自殺、以孩子及其他關係人的生命做威脅、揭露受虐者的隱私……等,以達控制受虐者的目的。
4.情緒虐待:例如攻擊、羞辱受虐者的自我價值,讓受虐者失去自信、依賴、脆弱並感到自卑。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3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同居關係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新增: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63-1親密關係伴侶(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