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與民法之規定差異)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性結婚,不成立姻親關係,沒有準用民法姻親之規定;同性婚姻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司法院釋字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到民法第969條關於姻親的定義,同性婚姻關係因而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並未成立姻親關係。又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故放寬禁親的親等至四親等。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相同。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將來也會統一修正,現行民法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
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
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
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依文義解釋,若一方當事人的國家未承認同姓婚姻,則無法結婚,換言之,一定要兩方的國家都承認同性婚姻,始得成立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