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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0 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786 787 號解釋 瀏覽人數 472
 

司法院公報1091月第62卷第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1213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 10 8 0033573

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786 號解釋

院長   

司法院釋字第 786 號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 89 7 12 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前段規定:「違反第 7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16 條規定:「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 100 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又本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及 107 6 13 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1227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 10 8 00 34835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787 號解釋

 附釋字第 787 號解釋

院長   

司法院釋字第 787 號解釋

解釋文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解釋理由書(摘要)詳參司法院公報1091月第62卷第1

 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16 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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